变化一:高考加分新增三类人
【2005年】四类人员高考加分: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获得省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上者;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
【2006年】新增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者,2006年则不在加分范围内。
变化二:三等功退役军人不加分
【2005年】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2006年】《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取消了“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这一项。
变化三:残疾军人子女优先录取
【2005年】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006年】增加了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变化四:工作人员非法招生将罚
【2005年】招生工作人员有五种违规行为将被所在单位撤销其招生工作职务,取消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包括在招生录取中徇私舞弊,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达录取标准的学生等。
【2006年】违规行为人员范围新增两类,一是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二是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变化五:思想品德考核减少一项
【2005年】有三类情形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有违法犯罪行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道德品质恶劣,经教育仍不思悔改的两种情形。
【2006年】“有违法犯罪行为”不再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只剩下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道德品质恶劣,经教育仍不思悔改的两种情形。
变化六:调整生源计划使用软件
【2005年】省级招办根据高等学校调整计划数及其使用的有关要求,在高等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志愿及分数顺序进行投档。省级招办不得为争取调整计划数随意放宽录取政策或降低分数要求。
【2006年】首次提出高校对生源计划的调整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软件在网上进行。高校生源计划调整必须在其招生规模内,征得有关省级招办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的同意。
变化七:新生流失超过10%可补录
【2005年】各省级招办对所有高等学校的本科层次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再行组织补录。对少数开学后新生报到率较低的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及专科层次的民办高等学校,可根据相关要求,进行补录。
【2006年】对新生报到流失率超过本校高职计划总量10%的有关高校,经学校申请、省级招生委员会同意,有关省级招办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根据要求,进行专科层次的补录。
变化八:报名不再局限户籍地点
【2005年】具有报名资格、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须在其户口所在地报名。
【2006年】教育部要求申请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须在其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招生委员会)指定的地点报名。省级招生委员会可按照以考生户籍为主、与在本地区高中就读一定学习年限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就报名条件、时间和有关要求作出具体补充规定。
变化九:招生章程网向考生公布
【2005年】只要求将招生章程中有关主要内容寄送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2006年】招生规定,高校应在省级招办规定的时间内,将招生章程中有关主要内容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寄送生源所在省级招办。省级招办负责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等学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变化十:第一批次7月10日录取
【2005年】对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没做具体时间安排。
【2006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工作应于7月上旬开始,其中本科第一批次录取应于7月10日至15日开始。本科录取应在7月31日之前结束,高职(专科)录取应在8月20日之前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