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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 2012-06-20 浏览次数:

齐齐哈尔市、大庆市、绥化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省属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通知》(教学〔2012〕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及时提出人才需求,认真遴选招生院校

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于上年年末依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年度专业人才需求计划,省教育厅于每年年初根据各地区需求及教育部下达的专项计划,协调相关部门确定承担培养任务的高校。

二、加强报考资格审查,严格录取程序管理

省招考办要按《通知》要求,制定专项计划具体的报名条件及实施办法,加强资格审查,规范操作流程。按专项计划录取的新生名册,及时寄送招生学校并报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备案。

省招考办、承担培养任务的高校和相关中学要按照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加大专项计划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报考条件、录取规程、录取结果等信息的公开、公示力度,确保专项计划组织实施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三、积极引导和鼓励专项生毕业后到贫困地区就业创业

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9〕30号)和《黑龙江省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意见》(黑人社发〔2011〕111号)精神要求,完善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积极引导和鼓励专项计划学生毕业后到贫困地区就业创业。

各级教育、发改、财政、人社、扶贫等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认真做好专项计划的各项组织实施工作。

附件: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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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扶贫办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